中国粮油学会发酵面食分会工作条例
中国粮油学会发酵面食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中国粮油学会发酵面食分会,英文名称:Fermented Flour Based Food Association of CCOA。
第二条 隶属关系及挂靠单位:本分会隶属于中国粮油学会,由全国发酵面食及相关领域企事业单位及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盈利性、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本分会挂靠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团结广大发酵面食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促进发酵面食行业科技水平的提高和产业的发展,促进行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行业科技与产业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发酵面食行业科技及相关科技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展示,普及发酵面食科学技术知识,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
(二)编辑、出版、发行发酵面食方面科技书籍、交流材料,传播、推广先进技术;
(三)对国家发酵面食产业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技术咨询,接受委托进行发酵面食方面的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发酵面食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四)提供发酵面食方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接受委托对发酵面食新产品进行推广并提供中介服务;
(五)对会员和科技人员进行培训,开展继续教育,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发酵面食及相关领域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六)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
(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企事业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分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外籍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凡拥护本分会工作条例,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在本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外,还必须具备:
个人会员:从事发酵面食及其原辅料、装备研究和发酵面食相关行业研究的科技工作者;具有一定的面点制作技能,有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以上职称。
单位会员:与本分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分会有关活动,支持本分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我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分会秘书处审查批准;
(三)由分会秘书处报中国粮油学会备案,统一印章颁发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个人会员:
(一)有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三)优先参加本分会的有关学术活动;
(四)优惠取得本分会有关学术资料;
(五)对本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
(一)优先参加本分会的有关学术活动;
(二)优惠取得本分会有关学术资料;
(三)可要求本分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四)可请求本分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外籍会员:
(一)优惠或免费得到本分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二)可应邀参加本分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
(三)可应邀参加本分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结合会员工作实践及时向本分会反映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经提示仍未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中国粮油学会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领导本分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粮油学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在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粮油学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按照中国粮油学会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按中国粮油学会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中国粮油学会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中国粮油学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终止协议须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粮油学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粮油学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生效,并报中国粮油学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