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联系我们

公司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城东大道168号
邮编:443003
传真:0717-6369699 6369784
联系电话:0717-6369699 6369784
电子邮箱:chinadimsum@126.com
网址:http://www.chinadimsum.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上)

2008-06-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以至达到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进而给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我生存空是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也适用于其它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照和引用了国家相关部分标准。   

第二章 包装术语及分类
  第五条 包装:本《办法》主要指回收复用的纸、木、塑料、金属、玻璃为原材料制作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肋材料。
  第六条 综合利用:指利用破损的包装和包装在加工改制后的边脚余料制成多种辅助包装材料或其它产品。

  第七条 循环再生:指用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和加工改制后的下脚料为原料或掺与原料制成纸浆、 
纤维板、可降解塑料、金属锭和玻璃等再生包装材料。

   第八条 包装回收利用管理:指对包装回收利用及包装废弃物 
处理全过程的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 回交单位:指提供回收包装的单位。
  第十条 复用单位:指利用复用包装的单位。
  第十一条 包装回收复用经营单位:指从事包装回收复用的组织、管理、加工、经销等工作的机构。 

  第十二条 包装废弃物:指已经使用过的包装而不能再进行利用的包装物。
  第十三条 包装废弃物处理:指包装废弃物在最终处理之前的中间处理(即再生利用、改制包装原材料的其它产品)、以及包装废弃物焚烧和填埋的最终处理。

  第十四条 有害包装废弃物:指能产生对人体、牲畜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及其它生物污染作用的包装废弃物。
  第十五条 纸包装:指用纸或纸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各类纸包装或马铃薯浆模塑包装。   第十六条 本包装:指用 
木材或胶合板、纤维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七条 塑料包装:指可降解塑料和非降解塑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八条 金属包装:指用钢、铁、铝及其它金属或合金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九条 玻璃包装:指以玻璃为原料制成的包装。
第二十条 专用包装:指一种或一系列专供某种或某类商品使用的包装:如食品、药品等专用包装等。  

   第二十一条 危险品包装:指盛装具有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感染性及其它对人体、动植物和生态环境有危害特性物 
资的包装物。

  第二十二条 非专用包装:指除专用包装外,能广泛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三条 回收包装:指能回收再利用的包装。
  第二十四条 复用包装:指回交给使用单位再次使用的包装,包括不加整理即可使用的包装、修复包装和改制包装。
  第二十五条 修复包装:指经过修补加工方可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六条 改制包装:指以回收的包装为主要原材料加工制作的包装。

第三章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七条 节约原则
  1、各商品经营单位在销售商品后腾空或闲散的各类包装,凡能回收利用的应尽量回收利用,确定不宜继续利用时方予 
废弃或作最终处理。
  2、包装回收应及时,并安排一定的人员和场地进行收集、整理、送交等工作。开启包装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坏包装。
  3、回收包装应遵循“先复用,后回炉”和“可回炉,不废弃”以及以“原物复用为主,加工改制为辅”的原则,尽量 
使回收包装略经改制修复就能使用。
  4、专用包装应坚持对口定点回收,非专用包装按合理运输渠道和经济区域就近回收。   5、使用包装的单位除军工 
、军需、出口、供应外轮的商品以及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外,都要贯彻“先旧后新”的原则,在保证产品安全的前提 
下应优先使用复用包装。
  6、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为保护商品在进行适度包装的同时,应尽量减少各种包装物或各种包装容器的体积与重量, 
以节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