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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卖38元过期食品超市被重罚5万 是新食安法实施后又一高额罚单

2016-05-20

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石狮严惩问题食品


   卖38元过期食品超市被重罚5万元
   本报讯 因为销售已经过期的食品,石狮八七路一家超市受到严厉的处罚。5月19日上午,记者从石狮市市场监管局湖滨监管所获悉,该辖区一家超市被查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虽然只有38元,但被重罚5万元。这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石狮开出的又一高额罚单。
   食品过期忘下架

   负责人被立案调查
   近日,一名消费者向石狮市市场监管局反映称,在八七路一超市买到的食品已过期。接到投诉后,市场监管局湖滨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了突击检查,在货架上查获部分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正是消费者此前所投诉的过期食品。
   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消费者购买的过期食品为某品牌“蒸面包”,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12月15日,保质期为90天,到执法人员检查时,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2个月。
   超市负责人林先生表示,此前他从泉港购进5箱该品牌的蒸面包后放至超市的散装区进行销售,他并未注意到食品过了保质期,所以未及时作下架处理。
   截至案发,过期的蒸面包已售出部分,货值38元。
   因涉嫌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林先生被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当场对林先生进行了食品安全教育,令其将38元违法所得退还给消费者,并将现场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予以扣留。
   销售过期食品代价大

   违法者至少罚5万元
   “38元的东西竟然被罚5万元?这罚得也太重了!”林先生表示。
   对此,办案人员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除了要没收这些物品,还要对经营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1万元的,处10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据悉,这部新修订的号称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从2015年10月1日施行起,就意味着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加大,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食品原料从之前的2000元起罚提升至50000元起罚。
   商家定期检查货架

   消费者要察看保质期
   办案人员表示,罚款从之前的2000元至5万元,变成现在的5万元至10万元,可以看出国家加大了对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法生产者和经营者起到了震慑作用。
   市场监管局也发出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一定要定期检查自己的货架,及时下架过期食品;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要留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发现过期食品,可以拨打12331举报。(记者 谢艳 通讯员 陈俊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