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粮油学会发酵面食分会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中国粮油学会发酵面食分会,英文名称:Fermented Flour Based Food Sub-association of CCOA。
第二条 本分会为中国粮油学会的分支机构,由全国发酵面食及相关领域企事业单位及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盈利性、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在中国粮油学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且不具有法人资格。本分会依托单位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领导一切,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团结广大发酵面食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促进发酵面食行业科技水平的提高和产业的发展,促进行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行业科技与产业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二章 职能范围
第四条 本分会按照《中国粮油学会章程》,围绕发酵面食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调查研究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二)组织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与研讨、技术培训和科学技术普及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三)为本专业领域科研、生产、教学等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书刊、资料;
(五)依照有关规定,参加或举办国际学术活动,发展同国际相关学术组织、技术开发机构和科学家的友好往来等;
(六)维护会员和本专业领域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呼声;
(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相关活动;
(八)积极完成中国粮油学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在学会的授权下,本分会可以发展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六条 通过本分会发展成为中国粮油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粮油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中国粮油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1.个人会员(含学生会员及外籍会员):具有从事发酵面食及其原辅料、装备研究和发酵面食相关行业研究的专业技术职务或丰富专业知识的粮油科技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及分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吸纳港澳台和外籍科技工作者作为学会会员。
2.单位会员:与本分会专业领域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及分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及分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分会预审并研究通过,并报学会秘书处;
(三)经中国粮油学会审核通过,且会员及时缴纳会费后,由其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国粮油学会及分会的活动;
(三)获得中国粮油学会及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中国粮油学会及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参加中国粮油学会及分会的有关学术活动;
(七)优惠取得中国粮油学会及分会有关学术资料;
(八)单位会员可要求中国粮油学会及分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九)单位会员可请求中国粮油学会及分会协助举办学术交流、培训、科普等活动。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国粮油学会及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中国粮油学会及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粮油学会及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结合会员工作实践,及时向中国粮油学会及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粮油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拒不参加中国粮油学会及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粮油学会章程》的行为,经中国粮油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中国粮油学会发酵面食分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中国粮油学会发酵面食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中国粮油学会发酵面食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中国粮油学会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中国粮油学会发酵面食分会委员会是中国粮油学会发酵面食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中国粮油学会发酵面食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组成须符合《中国粮油学会章程》《中国粮油学会所属分支机构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中国粮油学会发酵面食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中国粮油学会发酵面食分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中国粮油学会发酵面食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根据《中国粮油学会章程》《中国粮油学会所属分支机构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要求及分会工作需要,提名增补、调整委员。
(六)领导本分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七)研究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十八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由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委员中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并对委员会负责。常委会组成须符合《中国粮油学会章程》《中国粮油学会所属分支机构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条 常委会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力的人士,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高级管理职务;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符合《中国粮油学会所属分支机构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粮油学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兼任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需兼任,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二十五条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本分会兼任负责任职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中国粮油学会发酵面食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秘书长人选由委员会或常委会提名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审议通过方可聘任。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接受并支持中国粮油学会监事会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依托单位和受益单位资助;
(三)经学会批准的会员和社会捐赠与资助;
(四)在核准的职能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有偿服务的合理收费。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按照中国粮油学会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规则中规定的职能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不设立银行账号,财务管理按照《中国粮油学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中国粮油学会发酵面食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分会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中国粮油学会发酵面食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修改的工作规则,须在中国粮油学会发酵面食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粮油学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经2024年8月29日第五次中国粮油学会发酵面食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委员会。
第四十条 本工作规则自中国粮油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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